******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沥青冷热材料、年产50万吨水稳再生混合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年产30万吨沥青冷热材料、年产50万吨水稳再生混合料项目 | ||
建设地点: | 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梅街村 |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
环评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
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沥青冷热材料、年产50万吨水稳再生混合料项目位于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梅街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7.599756°,北纬30.429297°。项目拟利用现有土地及梅街镇集体用地共45354平方米,建设生产车间及办公楼等设施。总投资20000万元,购置整体式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和破碎机、筛分机等设施,建设沥青拌和生产线及水稳再生材料生产线各1条,最终形成年产30万吨沥青冷热材料、50万吨水稳再生混合料的生产能力。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厂区应科学规划布局,做到生产作业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厂内道路、生产作业区、仓库、料库等地面应硬化,厂内未硬化的裸土地块均应进行绿化。沥青加热、搅拌、再生等系统产生的沥青烟气引入烘干滚筒中作为助燃气使用,再将烘干滚筒、骨料输送和筛分等工序废气经重力除尘+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导热油锅炉烟气收集后利用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筛分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破碎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搅拌设备放空口接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一根高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同时加强车间局部密闭、入料口进行三侧一顶式封闭;运输皮带全封闭;厂房内配套雾化喷淋设施;道路硬化配套洒水措施;厂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等等方式降尘;落实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管控。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导热油锅炉废气排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燃气锅炉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池州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大气办〔2020〕16号)的要求。即30mg/m3;干燥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的相应要求;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其他粉尘参照执行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参照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3576-2020)中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执行;颗粒物无组织控制要求参照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3576-2020)中表2要求;苯并[a]芘、沥青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 2、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管理。厂区排水应按雨污分流制进行设计建设,严禁违法乱排废水。初期雨水、洗车废水收集沉淀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绿化,不外排。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优选低噪声、低能耗的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通过采取封闭隔声、设备内置、基础减振、距离衰减、加强设备保养维护、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在厂内应按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位于拌和车间东南侧,15平方米)和危废暂存间(位于拌和车间东南侧,5平方米),切实做好生产固废分类收集、贮存、处置与运输管理工作,不得在厂内长期堆存,不得产生二次污染。危废暂存间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与管理。废粉、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洒落料及布袋收集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污泥收集后作为水稳垫层综合利用;废机油等危废利用危废库贮存,定期收集后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垃圾桶分类收集最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5、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烟粉尘有组织排放不得超过0.501吨/年;so2有组织排放不得超过0.075吨/年;nox有组织排放不得超过2.963吨/年。你公司应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严禁超总量排放。 | ||
公众参与情况: |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在池州市环境保护网进行了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反对意见。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环保窗口 | 受理地点: | ******服务中心环保局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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